江苏神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