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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防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300775三角防务(300775)2024-12-27 18:56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8]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4]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等发表同意意见[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17]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 -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7]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4][25]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5] 监督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