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及时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及时披露[15]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金额低于30万元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对方时由董事会审批[16] - 与关联法人金额低于100万元且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对方时由董事会审批[1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1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且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16]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股东大会批准[16]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5][16]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高溢价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需交易对方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20] - 公司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2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2]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3] - 未获事前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在获知事实60日内履行批准程序[24]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告知公司关联人情况[24]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24]
三角防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