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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1187欧圣电气(301187)2024-12-17 19:06

| |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966220000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钱勇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2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钱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44号 主 题 词 2022年4月28日,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