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