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变更需1个月内重签并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公告[6][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经程序并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公告[11]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公告[11][12] 节余与超募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3]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金额不超总额30%[13]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4]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4]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15]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等按规则披露[16]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收购后要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6]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披露[2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20]
新相微:新相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