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8]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或补流需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9][10] -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9]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10]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1] 节余与变更规则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1]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仅变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存在4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6]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多项内容[16]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0]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承担费用[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