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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816*ST和科(002816)2024-11-01 18:37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关于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