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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00761立华股份(300761)2024-12-30 20:58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