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5]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5]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5] 投资计划调整与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19] 核查与审计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9]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20]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披露鉴证结论[21]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作废[25]
东方电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