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与股本 - 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42,741,705股股份,总股本变更为498,104,459股,注册资本变更为498,104,459元[2]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总经理”调整为“总裁”,“副总经理”调整为“副总裁”[3]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变更为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4] - 《公司章程》规定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需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4] -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可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决定发行新股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4]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部分需股东会决议,部分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4]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收购股份后,不同情形有不同注销或转让时间要求[4] 股份限制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5] 股东权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5]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若拒绝应自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6]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提案,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提案内容[6] 会议相关 - 有特定情形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6]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6]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8] 重大事项决策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8] 人员任职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8]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有相关限制[9] -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相关限制[9] 组织架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9]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9]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10] -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0]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可设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10]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0] -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0] 监事会 -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1/3[11] -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1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11]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2]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2]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2] - 当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14] 公司变更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或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14]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3]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或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4] 公司解散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4] - 公司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14]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14]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5] 制度审议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4项制度需股东大会审议[17][18]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等2项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18]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6]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