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