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2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2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的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是综 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 关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论证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 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