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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601236红塔证券(601236)2024-12-30 15:35

规则修订与生效 - 《董事会议事规则》历经13次修订[1]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 董事会构成与职权 - 董事会成员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10] - 兼任总裁等职务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董事总数1/2[11]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决议等26项职权[6][7]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开一次定期会议[13]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多方提议时,应召开临时会议[13] - 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等后十日内召集主持会议[14]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书面通知[19] - 定期会议变更事项需在原定日前三日发变更通知[20] 会议举行与表决 -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不能履职时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人主持[22] - 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2] - 表决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26] - 现场表决当场宣布结果,其他情况在规定时限后下一工作日通知[26] - 审议提案决议需超全体董事半数赞成,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7]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连续二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建议撤换[24]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28] 提案与记录 - 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案[17] - 提案未通过且条件无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再审议[34] - 1/2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等,会议暂缓表决[36] - 会议记录应含届次、日期等内容,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有异议可书面说明[29][37] 档案与报送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2] - 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决议至上海证券交易所[43] - 交易所要求提供会议记录,公司按要求提供[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