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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601236红塔证券(601236)2024-12-30 15:33

关联交易制度 -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08年2月28日通过,历经多次修订[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视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视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监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9] 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9] -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更新关联人清单并发送给各单位联系人[9] 关联交易判断与处理 - 各单位发生交易前应查阅关联人清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10] - 无法事先认定关联人的交易,发现后应暂停、补报审批并报上交所备案[10] 关联交易统计与报告 - 各单位年初预计当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交汇总[11] - 发生关联交易的单位定期统计并报告当期关联交易情况[11] 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为重大关联交易[13] 董事会审议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13] 特殊交易审议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17] 审议回避原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18]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18] 交易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4] 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1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0] 协议期限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的,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1]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应超投资额度[21] 免于审议披露情形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无义务的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担保的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的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的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特定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