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办法 - 红塔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于2008年制定,2016、2019、2022、2024年修订[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相关部门等[3][4] 披露时间要求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信息[4] -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法报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披露[6]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24]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30] 责任人规定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6] -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15] -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15] 披露形式与监督 -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信息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9] -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自我评估[10] -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10] - 监事会需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披露[11] 报告相关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4] -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等两种情形应审计[28] -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除非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28]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35] -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变动需披露[3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36]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36]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需披露[36]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37] 交易披露与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4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41]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41]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4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 诉讼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及时披露[42] 暂缓与豁免披露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暂缓披露[54] - 信息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规定披露可能违法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可豁免披露[54]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未泄漏、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异常波动的条件[55] 问责机制 - 信息披露与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违规,公司将启动问责机制,视情节处罚责任人,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可要求民事赔偿,触犯法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58] -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58] - 公司股东等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非法要求内幕信息,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实施监督管理措施[58]
红塔证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