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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评论:浅析《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对ABS的影响
新世纪资信评估·2025-01-21 15:31

政策解读 - 《暂行办法》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限制单纯的"助贷"业务和严禁违规"通道"业务[5] -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5] -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5] - 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6] 监管与风险管理 -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并对重大事项统一负责[8] - 小额贷款公司首次明确90天以上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强化资产质量管理[9] - 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规模限制为"1+4",即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倍,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4倍[12] 对ABS的影响 - 《暂行办法》设置两年过渡期,小额贷款公司有充足时间调整业务结构和融资安排[13] -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经营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14] - 强化风险管理、规范线上业务系统,提升ABS基础资产质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