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 - 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担保,子公司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外法人或组织担保[4]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5] 审批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1]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2]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21]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及时披露追偿情况[22] - 证券部按规定执行担保信息披露工作[24] 责任承担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2]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按《民法典》规定执行[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22]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约定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责任;未约定则承担后向其他保证人追偿[22] 违规追责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26] - 职能管理部门违规保证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6] - 职能管理部门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可视情节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6] 办法实施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32]
合康新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