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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688515裕太微(688515)2024-11-15 19:28

募集资金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10]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审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1]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3]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借款累计不超30%[13] -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需股东会审议[1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年报披露[14]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8]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相关意见[17] -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拟延期,公司需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等并履行决策程序[26] -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7]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多项内容[20]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