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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卢礼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0715凯伦股份(300715)2024-12-13 19:0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70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704020000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文 号 〔2024〕236号 主 题 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你与李全营账户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 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卢礼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卢礼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卢礼珺: 经查,你作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你配偶李全营账户于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