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丝路视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