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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603129春风动力(603129)2024-12-03 16:39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总裁有权审批[16]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总裁有权审批[16] 其他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 - 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4]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等文件[21] -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0] - 已执行且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年报和中报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提交审议[23]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无总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程序[24] - 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非买断式委托按委托代理费适用规定[2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6] - 本规则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