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2 北京万商天動(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