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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海陆: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301040中环海陆(301040)2024-12-16 08:0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由原张家港海陆环形锻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5] - 2021年6月9日经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8月3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8] -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17] 股权结构 - 发起人吴君三持股2257.50万股,持股比例30.10%[17] - 发起人江苏江海机械有限公司持股1200.00万股,持股比例16.00%[17] - 发起人吴剑持股631.50万股,持股比例8.42%[17] - 发起人苏州新麟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87.50万股,持股比例6.50%[17] - 发起人周云鹤持股375.00万股,持股比例5.00%[17] - 发起人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00.00万股,持股比例4.00%[17] -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起人合计持股7500万股,占比100%[18]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三种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8] - 公司董事等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收回[28]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3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35] - 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特定情形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诉讼或以自己名义诉讼[3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37]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0] - 股东会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4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上市公司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2]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4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4] -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59] - 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并提交审议[59]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5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4] -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46] - 公司至少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年度分配于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可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149] -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原则上每年一次,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分红[150] - 现金分红需满足可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等多项条件,重大资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152]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54]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达40%;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达20%[156]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158]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分红预案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59] - 符合条件却无法按既定政策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报披露原因及独立董事意见,方案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9]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66][167] -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168]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76]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76]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77]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78] - 公司减资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0]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4] - 依照规定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6]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186] - 清算组应自成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187] - 公司财产按顺序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