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中集集团: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039中集集团(000039)2024-12-27 18:51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 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贺莉莉律师和徐楚婷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