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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
000301东方盛虹(000301)2024-11-11 19:05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6]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8]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披露[20]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20]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担保需其反担保[24]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4] - 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15][16][17] - 未达董事会权限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23]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5] - 公司与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28]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30][31][32]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33] - 新日常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34]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5] - 未获事前批准关联交易应在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36] - 部分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于履行相关义务[36][37] 制度更新 - 本制度生效后,2015年度《关联交易制度》废止[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