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关联交易制度(2024年11月)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披露[19]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9]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特定程序并提交股东会[22] 关联交易额度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2][23] 表决回避 -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14][15][16]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与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多种方式提供资金给关联人[26]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公告应含交易概述等内容[28][31]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披露审议,协议应含定价原则等条款[31][32] 关联交易批准 -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事前批准[32] 豁免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于履行相关义务[33][3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015年度《关联交易制度》废止[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