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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中国人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601319中国人保(601319)2024-12-27 17:28

信息披露适用范围 - 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5] 需披露临时报告情形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7]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8] -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裁及财务负责人变动[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9] -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9]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义务[10]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按境内外监管规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年度报告[10]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0] - 保险类子公司总精算师变动等七种情形应立即报告集团信息披露部门[11] - 子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2]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确保定期报告按时规范披露[13] - 监事会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并审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14] -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工作信息披露并配合定期报告编制[14] - 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并开展培训[1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文件编制报送[16] - 子公司总裁和部门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17] - 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协助集团工作[18] 股东信息披露 -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或以上股份股东持股变动应告知公司[19] - 股份比例每增减1%或出现需披露的权益变化情况应披露[20]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需按规定报告披露[20] 定期报告编制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少21天前,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6]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6] 业绩初步公告刊登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登业绩初步公告,不得晚于规定时间前至少30分钟[26] - 公司须在会计年度首6个月业绩结束后的2个月内尽快刊登业绩初步公告,不得晚于规定时间前至少30分钟[27][28] 财务报告审计与语言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8]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境内用中文,境外按要求用英文及/或中文,内容应一致[28]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信息[33] - 公司上报资料应标注“敏感资料”字样,必要时要求相关方保密[35] - 公司内部人员失职或违规按规定追究责任,违法则移交监管和司法机关[35] - 员工离职应上交内幕信息资料,不得披露,否则公司采取措施[35] - 有权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违规致公司损失,公司报告监管机构并追究赔偿责任[35] - 公司关联人等擅自披露或泄露信息造成损失,按规定追究责任[35] 办法执行与解释 - 办法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8]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8] - 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