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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88559海目星(688559)2024-12-13 20:08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16]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元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相关方同意[20] - 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募集资金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公告专项报告[25][26]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6] - 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承担费用[28]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2个交易日内公告,违规需公告措施[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