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39 号 致: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欧普康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冉合庆律师(下称"天 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