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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及董事、监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600547山东黄金(600547)2024-11-28 20:09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欲买卖公司证券的董事、监事应先注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 及XIV部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条文。然而,在若干情况下,即使 有关董事、监事并无触犯法定条文,该董事、监事仍不可随意买卖公司的证券。 1 第四条 凡董事或监事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A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 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或监事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 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公司的证券。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 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或监事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及监事, 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的证券。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及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 及董事、监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