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 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 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根据我局 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文 号 〔2024〕26号 主 题 词 韩士发、闫军、马晓燕: 经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 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 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00万元,余额为 39,00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00万元,余额为43,905.00万 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