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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600256广汇能源(600256)2024-11-18 13:02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86739700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411 分 类 名 称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 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经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