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 柯迪"或"公司")委托,指派翁晓健律师、郝玉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 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爱柯迪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 认为出具本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