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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1198东兴证券(601198)2024-12-27 16:49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心 18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