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李广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公告披露出资2000万元与第三方合伙投资设立安徽峰纬搏时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简称峰纬搏时)。该2000万元投资款实际流向李广胜相关方,并未 用于公告披露的峰纬搏时投资范围内事项。李广胜变相占用公司资金2000万 元,公司已收回其中1500万元,尚有资金占用余额5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2017〕16号)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7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0684496000 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姜向东、盛业武: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事项: 公司控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