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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000404长虹华意(000404)2024-12-10 19:11

信息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等为信息报告义务人[8]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部分交易事项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13] 日常交易报告标准 - 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报告[16] - 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报告[16] 关联交易报告要求 - 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预计发生前应报告[16]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报告[17] 资产情况报告标准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应报告[19] 重大风险报告情形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涉嫌犯罪等情况应报告[19] 人员情况报告情形 - 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职等人员履职异常应报告[19] -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等人员变动应报告[25] 股东情况报告情形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应报告[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应报告[25] 担保情况报告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应报告[21] 报告程序与要求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按逐级上报程序进行[31]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触及特定时点第一时间报告[32] - 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34] 审核与责任 -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当日内评估、审核[34] - 违反报告原则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被追责[38] 时间定义与制度生效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