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2024年12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4] 银行合作终止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5][14] 项目重新论证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6]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7]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7] 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金额有比例限制(未明确)[8][9] - 拟超10%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股东大会批准[9]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累计不超总额30%[10] 协议与用途变更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7][11]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二日内公告[9] 项目转让与地点变更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董事会通过后二日内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12]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12]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50万元或1%、低于500万元或1%、低于3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3][14] - 单个或全部项目节余低于10%,经相关方同意可使用[13] - 节余达到或超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13] 检查与制度生效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4] - 修改后的制度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现行制度废止[16] 定义说明 - “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5]
长虹华意: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