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13] 项目论证与协议签署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12] 协议终止与置换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22]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2]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10]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1]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12]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4] -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2]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35] 投资产品审议 - 公司原则上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投资,需经董事会等审议[23] - 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为其他金融机构,需经董事会等审议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31] 保荐人检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问题处理与监督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公司应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7] -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制止违法使用情况[37]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与披露情况差异,超二分之一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7] 制度定义与施行 - 本制度“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39]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40]
长虹华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