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5] 董事会与股东会决策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19]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不足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0.5%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审查批准[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 - 30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不足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 5%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会批准[1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9]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债务除外),除及时披露外,还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19] 关联交易计算与期限 -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0] - 其他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披露规定[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4] 交易定价 - 有可比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时优先参考该价格确定交易价[22] - 无可比市场价格时参考关联人与第三方非关联交易价格定价[22] - 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非关联交易价格时以合理成本加利润定价[22] 其他规定 - 本办法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新洋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