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4年12月修订[1] -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5]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两个月[7] 公开披露信息类型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9]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发行前需公告[11] - 公司董事等需对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1] -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招股说明书相关规定[12] -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2]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4] -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1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5]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3]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3]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3]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3]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及时披露并评估审计[24] 其他需披露情况 -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说明[31]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1]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工作部门[29] - 董事会秘书是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9]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编制草案、审阅、审议、审核、送审、修订、报备等程序[33][34] - 临时报告披露需经报告、分析判断、合规审查、审阅批准、修改、报送披露、报备等程序[34][35] 财务信息披露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37] 责任与义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有相应责任和义务[39]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2] 时间与关联人定义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属于关联人[47] - 过去12个月内或未来12个月内符合特定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属于关联人[47]
新洋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