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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股份: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933神火股份(000933)2024-11-08 18:32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亚律法字(2024)第 1108 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以现场参会方式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月 22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