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股权激励规模 - 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0%[2]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本次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20%[2] 激励计划条件 - 选取同行业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5]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5] -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不少于12个月[5]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超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50%[5] 财务合规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控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1]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情形[1] 合规程序 -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专业意见[6] - 符合实行股权激励条件[6] - 计划内容、拟订等程序符合规定[6] - 激励对象确定符合规定[6] - 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 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6] - 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违法情形[6] 表决回避 - 董事会表决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 股东会审议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