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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002128电投能源(002128)2024-12-23 19:22

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1] 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需到账超一年[12] - 补充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3]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贷款或补充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3]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13] - 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期限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20] - 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2]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