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83号 致: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