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议案,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2]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授权董事会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事宜[11] 财务资助与股份转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 股东权利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4] -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5]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董高监或监事会履职违法违规致公司损失时,有权请求相关机构起诉,特定情况可直接起诉[5]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三十日内未起诉,股东可直接起诉[5]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致公司损失,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按规定起诉[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6]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6]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股东大会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7]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股东大会提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7]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股东大会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案[7] -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7]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7] -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7]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7]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7]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7] -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7]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8]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8]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8] 公司资本与合并分立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9]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9] - 公司合并,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9]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9]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相关方[9]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0] - 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解散应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0]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0] - 公司减资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0] - 债权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0]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公告[11]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应三十日内、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1] - 清算组清理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1] -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11]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11] 控股股东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额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虽低于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1]
绿茵生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