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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热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002893京能热力(002893)2024-12-13 19:07

标准修编 - 标准于2014年9月首次发布,2021年4月第一次修编,2024年12月第二次修编[5]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6] 关联交易规则 - 关联交易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关联交易遵循合法合规等原则[28][30] 交易类型 - 重大交易包括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31] - 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等事项[31] - 关联交易还包括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事项[31] 审批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等由总经理批准[3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等由董事会审议[36] - 与关联人达成交易3000万元以上等由股东会审议[36] 担保决策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38] 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34]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42] 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情况[39]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