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3] 业务目的与交易规则 - 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及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5] - 须与有资格金融机构交易,合约外币金额不超外币收付款预测量[5][6] 审议规则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人民币,需股东会审议[8] -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人民币,需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0] 额度与期限 - 公司可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9]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制定业务操作流程、评估风险、审核交易等多项职责[11] - 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档案由财务部保管[21] 流程与机制 - 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审批及操作有明确流程[13] - 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及时上报[1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20] - 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20] -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情形,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有效性并披露相关情况[20] -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披露定期报告时可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全面披露套期保值效果[20] - 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套期会计适用条件但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可说明是否有效实现预期目标[20] 档案保管 -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10年[21] - 原始档案保管期限15年[21] 制度执行与实施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与日后规定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修订[23]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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