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2.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