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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300725药石科技(300725)2024-11-14 18:3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7]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2]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存放和使用情况[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募集资金其他规定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18]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制度与国家新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29]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1]